原告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该案将于6月13日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去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公开过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书。
起初是抖音公司发现,百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头条”“新闻头条”对百度公司运营的手机百度App(以下简称涉案App)进行推广。
导致在百度网站搜索“头条”“新闻头条”的结果中出现标题及描述中带有“头条”“新闻头条”文字和“头条”图文标识的涉案App推广链接。
点击前述链接所进入的网页在使用“今日头条”文字、“头条”图文标识、抖音公司产品介绍、抖音公司官网地址的同时,实际提供了涉案App的下载服务。
抖音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在导致用户混淆的同时构成虚假宣传,既侵害了其商标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 百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抖音公司提供的“今日头条”商品,但未予以避让,主观恶意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