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了解,热播影视剧《狂飙》播出后,市场上出现多款以 “狂飙” 命名的酒类产品。涉案企业未经许可,将 “狂飙” 字样用于白酒产品名称、包装、宣传推广中,借助影视剧的高知名度引流销售,企图借用剧集影响力抢占市场,误导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与《狂飙》存在授权关联。
法院审理认为,《狂飙》作为热播剧集,剧名已经具备区分来源的识别功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 “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涉案商家刻意使用 “狂飙” 作为酒品名称,主观上存在明显攀附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极易造成市场混淆,抢占本该属于权利人的商业价值,扰乱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作出 500 万元的赔偿判决。
近年来,蹭影视剧、网红热点的仿冒商品层出不穷,不少商家试图低成本借用爆款 IP 博取销量。本案作为典型案例,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指引,也给市场经营者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