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我国正式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刑事处罚,按危险驾驶罪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后果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还会被吊销驾驶证,规定年限内不得再考取。
谈及为何连续两年提议取消醉驾醉,朱列玉解释说,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以保护醉驾者自己的生命和无辜路人的生命,但从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朱列玉认为,从近十年的数据可以清晰的看到,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有效打击醉驾行为才应该是法律核心目的。
朱列玉强调,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恰恰相反,他的建议是限制醉驾罪在刑法中的适用范围,并建议加大对酒驾型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
从法理层面来看,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而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应当根据一定规则控制处罚范围和程度。
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
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因此,朱列玉提出,如果事实上客观未造成实际危害、主观无明显恶意的情况,可以通过惩戒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方式抑制其再犯。对醉驾情节严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用刑法追责。
那么,取消醉驾罪之后,如何惩治相关行为?
朱列玉提出了多层法律建议,包括:深度醉酒后驾车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责;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不准缓刑;酒后驾车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并重罚;酒后驾车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
这种分情况、用不同法律手段治理醉驾罪的方式,被部分公众理解为醉驾不是犯罪、成为合法行为,无疑是一种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