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讨要加班费的案件显示,逯某某自2018年7月26日入职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月薪为9000元。
后逯某某向北京市顺义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加班费116025.51元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717.83元。
一审法院支持逯某某,公司不服进行上诉。
对此,逯某某称,其在职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及延时加班情况,公司并未支付加班工资,经其统计,双休日加班共计23天、延时加班1200.8小时,并提交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电子考勤打印件、内部加班倒休申请表佐证。
公司认可有效加班核算后为54.5小时,认为超过的部分都属于虚假加班,恶意加班。
经法院查证,逯某某提交的电脑考勤打印件及加班申请表照片,可作为加班证据。不过,附加班表”的日期,公司却统计为无效加班。但加班申请表中,公司负责人却有签字,故公司辩称为无效加班,法院无法采信。
最终,法院根据逯某某提交的电子考勤记录以及其岗位情况,并结合公司提交的内部加班/倒休审批表酌情确定逯某某延时加班小时数,并核算延时加班工资,判决公司支付该员工延时加班工资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