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保安帮业主停车指挥,结果剐蹭,车主将保安所在的物业公司起诉的案件。
去年3月份,小陈驾驶新车回小区,因为车技不熟练,要停车时交代小区保安老郑帮忙指挥,不料倒车时与他人车辆剐蹭。
小陈负全责,但小陈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还将物业诉至法院。
小陈认为,因为保安老郑指挥失责,才造成我的车和别人车剐蹭。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因本次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合计5000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小陈自行驾驶车辆发生刮擦事件,应自负责任,不应无理推诿至无关人员,应驳回其诉求。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老郑存在指挥小陈停车之行为;
即便小区保安老郑存在指挥、协助停车行为,该行为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在无证据证明老郑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对事故的发生亦应负全部责任。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