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当该员工拒绝时,称“每天打开 9 小时”网络摄像头会让他们感到不舒服,并且侵犯了他们的隐私,公司以“拒绝工作”和“不服从”为由解雇了他们。
在上周公布的一项裁决中,法院裁定这些不足以解雇该员工。 法院的裁决写道:“没有证据表明拒绝工作,”它补充说,“让摄像头保持开启的指示违反了员工尊重其私生活的权利”,并且解雇在法律上无效。
具体而言,法院引用了《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 8 条,该条赋予公民“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
Chetu 认为,要求员工打开网络摄像头与管理层在传统办公室工作时能够看到他们没有什么不同。但法院指出,“观察员工有严格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员工开着相机是不正当的侵犯。
据报道,法院已命令 Chetu 向其前雇员支付巨额赔偿金。这包括 50,000 欧元的赔偿,约 2,700 欧元的未付工资,以及超过 8,000 欧元的不当解雇补偿。公司还需要支付员工未使用假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