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前报道,温先生花费150多万元购买一辆特斯拉Model X,但他去年5月份,驾车从阜阳前往郑州的路上,车速突然从100km/h降到60km/h。
后来,他赶紧一把方向把车辆开到了最右侧的应急车道上,他解释道,车辆满屏“感叹号”,有ABS系统禁用、车身稳定系统已禁用、牵引力控制已停用,显而易见车辆已经存在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特斯拉给出的初步协商方案,温先生没有同意,但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温先生与特斯拉之间发生不愉快。
据法院判决显示,被告温先生,在接受采访中称案涉车辆出现故障后没有人与其联系,并称原告公司系“死猪不怕开水烫”,该陈述与事实不符。
原告特斯拉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车辆故障发生当日即有工作人员与被告联系了解情况并提出对案涉车辆进行检查的请求,后续亦多次与被告沟通检修事宜,被告均予以拒绝。
但被告在接受采访时却作出了与事实不相符的陈述,给原告的商业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案涉车辆出现故障后,被告作为消费者应及时将车辆送检维修,并就车辆出现的问题进行合法维权。
但被告却拒不检修,且在其认为该车辆不存在较大问题的情况下作出“我花了150万买了一辆特斯拉,我买了个杀人玩具或者说是自杀玩具,我不值得”以及“我买的不是电子炸弹,我买的是安全,我要的是安全”等含有贬损性语言的陈述。
被告的上述言论经媒体平台发布、转载后已造成公众对原告及“特斯拉”牌汽车的负面评价,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最后判决:
一、被告温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经本院审核同意后在《河南法制报》上发布;
二、被告温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