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中指出,本市拟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用于:城市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网约车)、汽车租赁等城市出行服务;
以及除危险货物运输外的道路货物运输,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以及国家和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拟实行申报确认制度,企业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
取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在规定的区域、道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活动。
而对于无人驾驶车辆的事故处理,《意见》中也给出了明确指导方针:
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认定。
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车内有驾驶人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车内无驾驶人的,远程安全员应当立即报警。
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未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
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属于自动驾驶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