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公告显示,2024年4月,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
随后,路先生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金额,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
随后,路先生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路先生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4000元。
被告某电商平台提交了其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记录显示原告路先生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209个订单,其中包含106部手机。
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
被告某电商平台认为,原告路先生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法院认为,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这样的高退货率的确不合常理。庭审中,原告称其购买手机后又退货系试用新机,发现手机不符合其需求才进行退货。
然而,试用行为可以通过线下实体店测试、查阅商品详情等方式完成,原告频繁购买及退货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违反了用户与平台间的协议。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