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6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明确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的责任。据此,今后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或将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4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初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初审稿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将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除食品药品外,对其他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也应当规定连带责任;还有建议增加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规定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法律责任。
草案初审稿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的基础上,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依照这一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后,要求退货的,无需说明理由。
苏泽林说,一些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的规定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信心具有积极意义,但也要考虑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滥用这种权利,建议明确不宜退货的情形和退货费用的承担,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鉴此,草案二审稿作出如下修改:一是明确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二是规定消费者应当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限于商品价款,不包括运费。
另外,二审稿进一步加大对有欺诈行为经营者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将原来规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分别修改为“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