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入职某公司一年多后,被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未经批准旷工超过3日。
被告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多段显示刘某未在工位的视频,公司认为,刘某全年累计旷工已超3日,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擅自离岗系脱岗,脱岗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
刘某因不服仲裁结果,将公司诉至法院。刘某指出,证据视频中自己均进行正常考勤、超额完成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员工工作时难免与同事进行沟通,不能因未在工位就认定为脱岗。被告公司未能证明安排刘某工作时其不在岗,或因刘某不在岗未完成工作,也未与刘某进行脱岗旷工时长的核实或确认,公司亦未证明其曾就脱岗情况对刘某进行过提醒或警示。
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1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