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后,他收到了来自原公司的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他赔偿近百万。
这百万索赔包括:未提前30天通知且未完成交接手续造成的损失25万元、服务期限未满五年的违约金34万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万元。
原来,其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这意味着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他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公司同类的竞争业务。若违反此条款,他需要支付高达50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员工违反了与原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已将违约金调整为5万元,考虑到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支付某电气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5万元。小王不服并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