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全称为“中国公共关系行业区域联盟”(Federation of Regional PR Agencies in China),简称为“中国公关区域联盟”。
第二条 联盟定位:全国性公共关系行业区域协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交流、分享、协作。
第四条 联盟办公地(秘书处):中国北京。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主要任务:
(一) 建立区域性公关公司全国协作网络,发展符合宗旨要求的会员单位加盟;
(二) 帮助会员单位提升专业技能和品牌形象,扩大区内影响力和行业地位;
(三) 提供形式多样的专业培训和人才发展计划,促进成员之间的知识分享;
(四) 指导会员单位拓展区内业务和服务手段,建立专业化的运营管理体系;
(五) 开展符合宗旨要求的行业性活动,推动组织发展并提升品牌影响力;
(六) 支持中国公共关系行业平台建设,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主要活动:
(一) 每年年初举办一届 “高峰论坛”年会,探讨区域发展战略和市场机会;
(二) 每年年底开展一次区域市场年底调查活动,编制年度调查报告和公司榜单;
(三) 每年实施一项区域宣传推广计划,开展案例评选和宣讲出版工作;
(四) 每年根据需求开展1~2项区域性论坛活动,推动区域市场发展;
(五) 确保“蒲公英计划”的区域执行和专业培训等项目的落地工作。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七条 采用邀请制吸收公司会员,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二三级城市提供公共关系服务的区域性公司;
(二) 公司需拥有3年以上的运营历史和一定的经营规模;
(三) 公司在所在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品牌形象;
(四) 公司主要负责人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准和良好的行业口碑;
(五) 公司须成为中国公共关系行业平台5iPR年度区域会员;
(六) 同意本章程,自愿加入本组织。
第八条 会员申请批准程序:
(一) 两名会员保荐;
(二) 提交会员申请(申请表、附公司简介和负责人简历);
(三) 会员资格审查小组审核;
(四) 理事会批准;
(五) 邀请并核发“会员标识”。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或组织发展需要,可吸收发展全国性公司的地方机构参加,会员条件和审批程序同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 获得中国公关区域联盟会员资格;
(二) 获得中国公共关系行业平台年度企业用户套餐服务;
(三) 拥有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 拥有对联盟工作的批判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 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荣誉;
(三)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按时缴纳章程规定的年度会费;
(五) 协助联盟积极筹集各项活动经费;
(六) 完成联盟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应遵守如下组织纪律:
(一) 按时出席联盟已确定的重要活动;
(二) 不得假借联盟名义对外开展盈利性活动;
(三) 不得从事有损于联盟声誉的活动;
(四) 不得做有损于其他成员利益或名誉的事;
(五) 成员之间互帮互爱,根本利益上一致对外。
第十三条 会员若不能履行上述义务,违反组织纪律或职业操守,一经查实并报理事会审核,即刻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为本组织主要决策机构,联盟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一次在联盟年会期间召开,另一次每年下半年召开(可采用通讯会议方式),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联盟的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联盟的各项制度约定;
(三) 审议和决定会员的资格,选举、罢免主席和其他执委会成员;
(四) 审议联盟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的产生、任期及资格:
(一) 联盟理事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式由会员提名并经全体会员表决通过而产生;
(二) 联盟理事会任期三年,到期需改选,理事任期以理事会期限为准,可连续连任;
(三) 联盟理事原则上按省域推荐代表,每个省域推荐一名代表,特殊情况另议;
(四) 联盟理事如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积极主动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将予以劝退。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的主要职责:
(一) 联盟理事须按时参加每年两次理事会议,对联盟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二) 联盟理事须带头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本人不能出席,需安排专人参加;
(三) 联盟理事须负责本省域的会员发展与服务,协调当地资源与社会关系;
(四) 联盟理事须负责联盟在本省域的项目落地和执行管理,筹集相关经费;
(五) 联盟理事须积极承担联盟交办的各项工作,推广联盟在本省域的影响。
第十八条 联盟执委会为本组织的日常决策机构,由年度主席和若干副主席组成,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年度主席最多连任一届。
第十九条 联盟执委会成员的资格及产生:
(一) 执委会成员由年度主席提名并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而产生;
(二) 执委会成员须为联盟理事,原则上须为大区理事代表且有足够的会员基础;
(三) 执委会成员如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积极主动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将予以劝退。
第二十条 联盟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 起草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二) 负责年度计划的执行和各项活动的开展;
(三) 负责对外代表联盟,并签署各项合作协议;
(四) 召集理事会议,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联盟在中国公共关系行业平台设立秘书处,聘请执行秘书一名,协助联盟主席和执委会开展工作,负责日常联络和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联盟设总顾问一名,顾问若干,指导并参与联盟事务,促进联盟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会费来源:
(一) 联盟会员须按时缴纳年度会费,原则上每年2月份为集中缴费期,其他随机处理;
(二) 联盟会员缴费标准:5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其他来源:
(一) 联盟理事或会员自愿资助或招募的各项赞助;
(二) 联盟理事或会员承办项目中获得的赞助费用;
(三) 联盟支持的各项活动(培训、出版、咨询)等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经费使用:用于支付相关运营及服务费用,以及各项活动的开展,不得分配。
第二十六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修订版于2013年2月21日经联盟第一届理事会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